判了!临沂一女子在快手上发了段视频,结果…
■来源:罗庄发布 ■编辑:向量
对于很多网友来说
在朋友圈和快手上
发一段视频、几张照片
发表观点并相互评论
是很正常的事情
但社交网络上就能
随口辱骂侮辱他人
侵害他人名誉权吗
???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公然在网络上辱骂侮辱他人
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是违法行为
需承担法律责任
!!!
近日
罗庄法院付庄法庭
审理了一起
在快手上发布辱骂侮辱他人的视频
引起的
名誉权侵权案件
一起来看
↓↓↓
案情回顾
原告杨霞(化名)与被告孙红(化名)是同村村民,孙红因感情不和与丈夫离婚。离婚后,孙红前夫与杨霞一起共同生活。孙红由此认定杨霞破坏了她的家庭并怀恨在心,偶然在路上遇到原告杨霞后,私自拍摄了一段杨霞在路上行走和接打电话的视频,发到了她的快手账号上,并配上“长得这样,就是不缺男人”、“以前什么都没有,当小三了穿金戴银,她三个孩子不要”、“今天遇到个狐狸精夹着尾巴逃跑了”等文字,多次发布,引起网友围观和评论,很多不明事实的网友在评论中给予原告负面评价。
▲快手截图
杨霞发现后多次要求孙红删除视频并赔礼道歉,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如此不负责任的造谣诽谤,必然会受到应有的处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孙红贬损原告名誉等行为已构成侵犯杨霞名誉权,孙红应当向杨霞赔礼道歉,并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因孙红的侵权行为在社会上对杨霞造成不良影响,也给杨霞造成精神上的一定伤害,且孙红存在明显过错,法院支持孙红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普法时间到
我国刑法并没有“网络造谣罪”,也没有法律对网络造谣进行明确的定义。但在实务中,业界普遍认为:网络造谣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媒介所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未经证实表述或诠释,引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网络造谣案件的不同造谣客体及其轻重程度,我国法律一般给予三种不同的处罚。
首先是行政处罚: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其次是民事上: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权,依据民法相关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而在刑事上: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以侮辱、诽谤罪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予以处罚。
如今是个超流量和博眼球的
互联网时代
一篇文章
一条朋友圈
一个论调
一句口号
都有可能给他人造成极大的伤害
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上
我们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在发表观点前,一定要求证
切勿到处散播不实的谣言
否则
除了自己需要承担无法预料的法律责任外
还会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
甚至引起社会动荡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