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冒充导演,乙女以为其是真的导演,为了能成为甲所说那个剧的女主角

不构成犯罪。甲没有强迫乙发生性关系,甲用利诱的方式勾引乙,乙自愿付出性作为对价,对于性行为本身双方并没有不自由,不侵犯妇女性自主权。
既然甲没有侵犯强奸罪的客体,当然不构成强奸罪。
至于甲欺诈利诱的行为当然属于不道德,但是也不构成犯罪,也不符合诈骗罪的客体要件,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财物而不是性。

如何转动扇子?日本舞的~~~早乙女跳的那段,视频放出。。。大求啊。。。

专门的视频我是没有,《艺伎回忆录》里到是有一段。
多练一练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