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小剧law赐稿发布

经过小剧law与

菲菲的促膝长谈,菲菲也初步了解了著作权的权利归属,知道自己的权利受著作权保护后,创作灵感喷涌而出,两个星期就写好了新型变格悬疑本《灵幻猫咪被刺案》的初稿。

菲菲投稿到小飞虎发行工作室(下称“小飞虎”,发行方的代表),小飞虎对作品初稿非常满意,甚至已经约好了下星期找几个玩家做做测试。

问题来了。小飞虎也是良心发行,甩过来两页纸《作品授权许可使用合同》让菲菲签,

菲菲该怎么签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又不至于让小飞虎觉得菲菲太强(fan)势(ren)呢?作为新手作者的菲菲又找到了小剧。

著作权人及作品信息

小剧:关于著作权人和作品信息,一定要把作者的信息、作品的暂定名称、作品类型、有无办理著作权登记写上去噢,如果这个本子还是合作作品,一般都要合作者共同签署,或者你的合作方授权你签署。

还有一点比较重要的是,如果作品还没有办著作权登记,你们可以约定由谁去办理著作权登记,让小飞虎帮你办的话,著作权人也还是你菲菲噢。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小剧:这个就很有讲究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你可以许可使用的权利不包括著作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只包括以下财产权:

为了让你知道哪些权利比较重要,我特意把剧本杀文字作品发行中比较重要的权利标红了放在上面。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当你说著作权授权许可的时候,要明确到底授权什么权利给到被授权人,每一个权利都可以单独被授权。

比如说你在合同中只授权了复制权、发行权给小飞虎,他就只能把你的文字作品复印或者向其它人提供你的作品,而不能将你的作品改编成他想要的作品或者拍摄成一部小视频,因为你没有相应授权“改编权”和“摄制权”。

具体来说,合同可以明确约定授予对方:

1.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

将该剧本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及以各种出版形式(含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形式)出版并发行的权利;

3.广播权

对该剧本通过各类电台、电视台广播的权利;

4.改编权

在该剧本基础上进行改变,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包括改编为漫画、游戏、电影、电视剧(含网络电视剧)、话剧、短视频(即时长在XX分钟内的视频)等;

5.信息网络传播权

将该剧本以任何形式(如网页、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可回放的直播、视频、短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6.摄制权

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电视剧(含网络电视剧)、短视频(即时长在xx分钟内的视频)的权利;等等。

Ok,记住一句话:权利授予越明确,引发争议的可能性越小。

被授权人能不能转授权

可以说没有请法律顾问的发行方,百分之八十都没有留意到这个条款。如果协议里面没有明确发行方被授予的权利可以再授权给第三方使用,那么发行方只能自己使用。作为发行方来说,很可能无意间就转授权给其他方使用(比如跟其他工作室合作发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作为作者来说,如果发行方约定可以转授权,也可以要求发行方明确转授权的具体第三方及转授权的用途,以免权利被滥用。

比如约定:

“被授权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授权第三方,但应当保障授权人仍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

专有许可使用人的权限类似于商标法领域的“独占许可使用”,即在约定的期间,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著作权,直至约定期满该权利回归至著作权人。在此期间内,专有使用权人是市场上唯一行使该权利的主体,他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禁止著作权人使用作品。

如果你授予小飞虎的是“专有使用权”,而且也没有约定著作权人能不能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就会推定为许可范围内的权利只有它小飞虎能用,连你自己都不能用!!!!是不是很可怕,自己写的文章自己不能再改编发表了??

另外有些协议约定“独家”权利,也可能含有专有的意思(也可能是排他使用的意思),所以协议里面一定要明确“独家”使用到底作者本人能不能用,要是作者本人都不能再进行复制、发行、改编等等,那就是专有使用了。看看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四条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1.7合同约定授予专有使用权的,可以直接认定被许可使用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权禁止著作权人使用作品,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合同中使用“独家使用权”等类似表述的,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是否属于专有使用权。】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

关于地域范围的约定,一般是约定发行方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范围内使用。能不能约定在全球使用啊?当然可以,给钱就行。关于授权使用的期限,短期是1-2年,较长期是3-5年,5年以上都算是很长期的了。

作者在考虑授权多长时间给发行使用的同时,也需要考察发行方的资质、实力情况(发了多少个本,卖得好不好)、信用情况(去企查查搜一下有没有诉讼、有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微信搜一下有没有近两年的瓜,瓜大不大,甜不甜……)。

报酬支付方式

重点终于来啦。

大部分剧本杀作品采用①基础许可使用费+分成;②一次性支付许可使用费;③仅约定分成,无基础许可使用费等方式。对于有基础费用或一次性买断的,作者仅需留意付款的期限、付款条件即可,如果没有按约定付款,可以约定相应的违约金。

对于分成的付款方式,作者需要留意:

1.分成款的结算周期:是每月结算(具体到哪天)、每季度结算,还是按套数结算(具体到多少套)?按套数的话,没有达到具体套数,在哪个时段结算?是不是有很多小细节没留意到?

2.利润的计算方式:行业惯例中,大部分发行方和作者约定结算方式是作品售后利润的分成,那么这时候就要明确一下“利润”怎么计算拉。比如利润就是扣除成本,那么成本包含哪些,都可以清楚列明。想知道细节的在评论扣1噢。

3.除发行剧本杀作品的分成外,发行方将作品改编、摄制成视频等特殊方式得到的利润应当如何计算,也可以明确约定。

对第三人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活动的授权

这点是小剧吃了剧本杀圈几百个瓜(苦瓜,呜呜)之后觉得还挺重要的条款。

作者作为个人,在遇到第三方抄袭、违法复制等侵权行为时,凭借作者本人的力量维权成本比较高(不是说不能啊,是比较贵),如果将打击著作权侵权的权利授权给发行方,那么发行方作为财大气粗的金主爸爸掌握的信息较多(至少在证明授权作品知名度、销售情况等方面),也可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支持维权,打击盗版等。所以授权给发行方对作品进行维权很重要,比如:

“在作品授权期限内,被授权方有权对其发现的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维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声明/律师函、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刑事举报等),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等。”

违约责任

1.对于作者而言,最重要的违约条款就是没有按约定支付报酬(包括隐藏实际销售剧本数量、虚报成本金额、逾期付款等等),鉴于证明损失的难度较高,作者可以和发行方明确约定具体违约行为对应的违约金。

2.对于发行方而言,最重要的条款就是作者什么时候交稿(对于未完成作品而言)、提出修改要求之后什么时候改、改了几次还不符合要求能不能解除合同。对于这些具体的行为,发行方也同样可以约定明确的违约金短视频拍摄肖像权协议,督促作者按约定交稿,顺利发行作品。

3.还有一点作者可以额外注意的事项(又是一个百分之八十的作者都没有留意到的地方),如果作者许可发行方使用作品期限是2年,发行方在多长期限内仍没有发行作品,作者就可以终止许可,或者转许可给第三方发行呢?如果发行方承诺了一年内可以发行,但一年内就消失了,作者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未按期发行作品就单方终止合同的话,还可以保障自己的作品找一个下家卖个好价钱。

当然,没有按期限发行作品的情况很复杂,合同也要做好详细约定,确保公平合理,双方都不吃亏。

关于违约责任,作者或者发行朋友们还有什么想了解的内容,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或者加入我们的免费微信群噢。

如想参与讨论,请扫码添加小星微信后入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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